公安部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多项便民利民措施明年4月起施行三个“进一步”
■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
■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
■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
公安部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次修改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
此次修改中的另一个重点是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该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新规对残疾人驾车的规定
(一)残疾程度的确定。比如右下肢残疾、双下肢残疾,须要申请人其他的机能要符合驾驶的要求,参考国外的做法,将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医院确定驾驶人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二)规定残疾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了解驾驶人的残疾程度是否有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于加装辅助装置应做一些适当的限制。
(四)残疾人专用车辆,须在车辆的前面和后面贴一个标志,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五)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可以驾车,但是必须戴上助听器。